社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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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B-xjdwzfb--ggjg-2016-044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7-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就业信息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7 浏览次数: 【字体:

社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里的腐败现象,逐步完善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豫发改法规【2014】34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制定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决定权在县政府,县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的招投标行为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任何单位无权自行组织实施场外招投标交易活动。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县交易中心为交易各方服务,不能代替招标人职责,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角色,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

三、扩大完善代理中介机构名录库。凡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进入县交易中心的代理机构,县交易中心应当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名录库按代理性质和资质等级分类、分档。县交易中心应建立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入库信息在网上公示。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随时清出和录入。

四、依法开展评标活动,合法获取评标报酬。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活动。除评标专家、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外,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参加开标、评标现场活动,不得非法干预开标、评标活动。禁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非评标专家人员发放“劳务费”、“出场费”,禁止非评标专家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劳务费”、“出场费”。非评标专家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劳务费”、“出场费”等报酬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行业协会指导意见执行,评标专家不得怠工、罢评等方式索取高额评标报酬。

对评标专家的使用,严格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参加招标项目的业主评委,要按照宛政办【2012】120号《关于印发南阳市招标项目业主评委任职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五、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大力推行电子招标、网上审批、电子监察、企业不良信息网上公告等做法,促进公共资源活动公开透明、高效有序。

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场交易

(一)规范代理公司选取办法

1、凡在我县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县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代理机构。

2、招标单位与县交易中心充分沟通协商认真研究相关项目资料,从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3家代理机构进行对比选择,全面考虑选取1家合适的代理机构,报县政府备案后由招标单位签订委托手续。

(二)严格审批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进场交易时,各项相关核准手续必须完备。

建设工程招投标必须提供:1、立项文件;2、资金证明或资金批文;3、土地证;4、规划证;5、图纸审查;6、建设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项目招标委托书;8、报建备案表;9、建设工程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10、发改委项目需出具的廉政风险告知书; 11、招标人与代理中介机构签订的项目代理委托合同;12、招标方案;13、县政府主管县长审批意见书。

政府采购必须提供:1、资金证明或资金批文;2、采购单位机构代码证;3、法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社旗县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5、采购人与代理中介机构签订的项目代理委托合同;6、招标方案;7、县政府主管县长审批意见书。

为保证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质量,实施有效监管,投资项目的标段划分必须要报县政府项目分管县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七、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标、分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交易活动完成后,业主和县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围标、串标、转标、分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在网上曝光,三年内禁止该企业进入社旗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八、严禁竞标人借用他人资质参与竞标,一经发现以租借、购买、弄虚作假等手段参与竞标的,取消竞标资格,同时对外借资质的企业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准在社旗县范围内竞标。

九、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公证处现场监督并出具相关司法公证文书,业主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控室全程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十、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县委、县政府社发(2011)14号文件精神,原由县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单位承担的公共资源交易职能和相关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已完全整合到县交易中心,县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认定为政府非税收入,是县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的工作要求,交款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地产交易、建设工程、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项服务收费统一由县交易中心收取。具体标准依据豫发改收费(2009)1136号、豫计收费(2001)1667号、豫计收费(2003)2190号和豫发改收费(2015)301号规定。

县交易中心统一使用河南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据,并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标明收费依据,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部门及社会监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的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5年6月28日

                                                       

社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28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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