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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31 浏览次数: 字体:A-   A+

县级各参保企业:

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级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级各参保单位参保缴费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停止级参保单位以单工伤保险的形式为其职工办理新增参保登记业务。参保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时,一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目前已经在级参保缴费的企业如存在单参工伤保险的职工,同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请县级各参保单位2022年9月25日前为单参工伤保险的职工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或者停保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单位,所属职工将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自行承担。

三、办理参保登记职工正在我省其他社保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由后台经办人员通过社保信息系统自动校验后,可继续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职工在其他省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则需参保企业提供其他省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由级工作人员审核后,继续参加工伤保险。

四、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关系未及时参保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94号)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可持军队转业、新招录或工作调动人员手续,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各参保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时提供职工在其他省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

 

 

2022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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