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关于征收建设施工排水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20 浏览次数: 字体:A-   A+

建设施工排水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我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依法足额征收是落实国家“污染者付费” 原则的基本要求。为了我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请您及时上缴建设施工排水污水处理费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社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建设施工排水进入城市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和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建设施工排水污水处理费。

二、计量方式及征收标准

建设施工过程中,抽取的地下水用于冲厕、清洗等环节的部分,按装表计量的量值征收污水处理费。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部分,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根据市物价办、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关于调整南阳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2018]38),建设施工排水污水处理费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标准1.20元/吨征收。

三、征收依据及征收管理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3建设施工排水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费征收稽查办公室征收,日常监管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四、温馨提示及咨询监督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若您想了解更多信息,或对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好的意见、建议,请拨打咨询、建议电话0377-83811593

同时,也欢迎您对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城管局反映,监督、投诉电话0377-83816363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

                          202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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