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
通 知
豫建城〔2005〕76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公用局、市政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建设局(公用局):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开挖行为,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重复建设,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在广泛调研、论证、测算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3年制定的《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标准仅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不能作为新建、改建和翻修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或决算依据。本标准根据建设部、河南省关于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河南省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1999年版)、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结算基准价格表2005年第2季度等进行测算。本标准适应于全省各城市,本标准中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城市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建设厅备案。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由市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统一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和管理。
附件: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收费标准 |
一 | 沥青路面 | ||
1 | 沥青主干道 | M2 | 955.99 |
2 | 沥青次干道 | M2 | 557.48 |
3 | 沥青区支道路 | M2 | 387.63 |
二 | 砼路面 | ||
1 | 砼主干道 | M2 | 850.32 |
2 | 砼次干道 | M2 | 543.80 |
3 | 砼区支道路 | M2 | 426.31 |
三 | 人行道板 | ||
1 | 花岗岩道板 | M2 | 539.09 |
2 | 广场砖 | M2 | 304.36 |
3 | 彩色方砖道板 | M2 | 223.31 |
4 | 六角人行道板 | M2 | 193.05 |
5 | 四角人行道板 | M2 | 168.32 |
6 | 土人行道 | M2 | 53.01 |
四 | 侧石 | ||
1 | 砼侧石 | M | 102.26 |
2 | 砼树侧石 | M | 60.53 |
3 | 砼边石 | M | 61.40 |
4 | 青石侧石 | M | 195.37 |
5 | 花岗岩侧石 | M | 349.33 |
五 | 排水管 | ||
1 | D500以内排水管 | M | 1797.03 |
2 | D600-800排水管 | M | 2618.69 |
3 | D1000以上排水管 | M | 6084.12 |
4 | 雨水井 | 座 | 2336.00 |
5 | 各类砖砌检查井 | 座 | 15462.00 |
说明:
1、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加收1~5倍道路挖掘修复费。
2、城市道路设置构筑物单个基础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3、违章(或超出批准面积部分)开挖、人为损坏市政设施按本标准加倍收取。
4、郑州、洛阳按本标准的1.2倍计算,其它地级市按本标准的1.0倍计算,县级市(县城)按本标准的0.8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