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一次办妥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日(现场审查需要5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83815128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渣土管理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施工图纸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5、申请单位与承运单位协议书 6、工地防污措施验收表 7、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1.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日(现场审查需要5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2236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管线规格标准说明书 5、管线架构位置图纸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2236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位置原貌图和效果图;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收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城市道路占用挖倔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2236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位置原貌图和效果图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收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城市道路占用挖倔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 进行外部装修、搭建审核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 进行外部装修、搭建审核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2236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整体效果图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2236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整体效果图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 | ||
子项名称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日(现场审查需要5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2236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 5.平面位置图、景观效果图 6.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施工图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2236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行驶路线图 3、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车辆的重量、高度、长度的说明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日(现场审查需要5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2236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第二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排水管网走向图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受理地点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社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日(现场审查需要5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16906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社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监察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对确需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证明材料 5.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6.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说明材料 7.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说明材料 8.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的材料 9.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10.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1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1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1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1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1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日(现场审查需要5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16906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社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监察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应当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建、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它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4、拟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5、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6.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额,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日(现场审查需要5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8381331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公共事业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工程情况说明; 3、施工计划方案; 4、安全防护措施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瓶装燃气供应站、代客换气点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子项名称 | 瓶装燃气供应站、代客换气点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日(现场审查需要5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8381331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公共事业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 ;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4、专业技术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 ; 5、经营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5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涉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活动审批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子项名称 | 涉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活动审批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日(现场审查需要5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2236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该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位置说明 5、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书 6、该广告标语、安装线路和设置的位置说明,其中广告标语还需提供彩色实景效果图;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审批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子项名称 | 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审批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日(现场审查需要5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2236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应当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建、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的规划图纸 5、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必要性说明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审核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子项名称 | 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审核 | ||
受理地点 | 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夏季下午3:00-6:00; 冬季下午2:30-5:3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7922360 |
责任科室 |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大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审核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街道名称、时间期限、使用用途 | ||
办事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2、受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审批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报主管领导后作出书面决定; 5、送达:窗口送达申请人;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83816363 |